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31日。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宝安区按27204元,龙岗区按34450元)。请各用人单位在2011年8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