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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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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日前出台新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领基本养老金。

  21日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日前出台新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领基本养老金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通知,本次新规针对凡具有该省城镇户籍,与该省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并在此前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将无法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显然,新规给老百姓养老带来更多保障。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发。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补缴行为发生时上年福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的60%确定,补缴费率为26%。

  另外,对于2010年12月3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后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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