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100%支付。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全年累计门诊报销限额为12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办法,继续实行协议医疗机构包干管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在包干费用中支付。
包干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每年承保门诊统筹的人数核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末按核定包干费用的60%预拨到协议医疗机构,年末按下列规定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当年实际为参保居民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总额低于或等于包干费用总额60%的,门诊统筹基金按60%划拨;
协议医疗机构当年实际为参保居民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含一般诊疗费)总额超过包干费用总额60%的,门诊统筹基金按100%划拨。
异地居住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支付办法:异地居住(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年度定额门诊费包干医疗,包干门诊医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筹资标准、待遇支付标准还将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新调整后的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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