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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星少儿两全保险有哪些优点?
2010-10-14 23:13:4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济南寿险市场上推出了一个全新的少儿分红型险种——“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位父母在为宝宝选择少儿保险的时候有否犹豫呢,我们来看看鸿星少儿两全保险有哪些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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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济南寿险市场上推出了一个全新的少儿分红型险种——“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位父母在为宝宝选择少儿保险的时候有否犹豫呢,我们来看看鸿星少儿两全保险有哪些优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济南寿险市场上推出了一个全新的少儿分红型险种——“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与以往的保险产品相比,这个险种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此险种是一个全新的少儿分红型产品,险种设计合理,受众性广;

二是该险种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由银行和邮政代理销售的人寿保险产品,客户只需到销售该产品的银行、邮政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就可以直接购买,极大地方便了客户。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承保对象是少年儿童,可为他们提供大学教育保险金和创业保险金保障,解决未来接受大学教育的大额资金要求。同时也为孩子提供一定的人身保障。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创业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公司按照投保人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
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保险费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六年和九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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