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保险利益: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2.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发生身故保险事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基本生存保险金:
1.压岁金: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年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2%给付压岁金;
2.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8—21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
3.婚嫁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婚嫁金;
4.养老金: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0%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三、可选生存保险金:
1.高中教育金:被保险人于15—17周岁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高中教育金;
2.深造金、立业金:被保险人于年满2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0%给付深造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0%给付立业金。
四、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五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0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4.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附加险: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保险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的10%;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附加险:住院费用保险——主要保险利益: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六十日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引起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下列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2、在保单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单效力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