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三十周岁,领取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中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投保人于保单生效(复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豁免《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未缴的保险费。
2.《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十四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初中教育金一次;十四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3.《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十七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4.《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二十一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