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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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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学生、儿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门,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

  问:哪些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市属高校、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一个月以上的婴儿、散居学龄前儿童和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学生、儿童怎样参保?

  答: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由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统一组织,在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问:什么时候缴费?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学生、儿童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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