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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家欢乐—“欢乐成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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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责任期限延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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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意外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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