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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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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详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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