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儿童统筹医疗费报销的管理,参照苏州市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使用的相关规定,特对我校儿童统筹医疗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苏州市有关儿童统筹医疗费报销的暂行规定:(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其子女自出生之日起到16周岁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可享受独生子女医疗待遇;(2)非独生子女的我校职工,在其子女享受我校儿童统筹医疗报销的年份中,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同等医疗待遇。
二、根据苏州市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儿童用药暂定为:14周岁以上按《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执行;14周岁以下儿童根据疾病需要用药,如所用药品为治疗必需却又非参保药物,则先扣除该药价的20%后再按比例报销;保健类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三、报销比例为:门诊和住院费用都按可报部分的80%报销;如参加商业保险者,先与校医保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报销办法按协议执行。
四、以下部分不在报销范围内:挂号费;出、会诊费;工本费;专家门诊费;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各种减肥、增胖、增高费;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费;各种预防接种费;近视眼矩正治疗、气功、音乐等辅助疗法费;各种组织或器官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费用及一些非重要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空调、保温箱、尿布、牛奶费;陪护、护工、洗理费、救护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