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农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9~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校在册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3、其他人员: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及子女;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本市农村户籍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及配偶(无医疗保障);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无医疗保障人员等。
二、2011年度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有何变化?
1、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资金全额补助。
2、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资金补助。
上述对象中,除个人年缴费80元的人员外,在1月20日至3月31日间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缴费补助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时,可直接享受相应补助。
3低保人员、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线可以适当减免,具体由民政部门和残联操作。
三、居民医保人员在本市就医有何规定?
(一)门诊医疗
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地医疗保险卡)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至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但到不同级别的医院就医手续不同:
1、参保人员可直接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
2、因病情需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需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具体程序:在一级医院办理转出手续: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表》(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然后刷卡办理转出登记;参保人员到转入医院首次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地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院手续。一次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3、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院后,仍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持卡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直接在二、三级医院就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二)住院医疗
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在全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少儿基金办公室规定的办法住院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