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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费所需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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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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