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一。
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定保险法律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家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类型在国外,保险通常分为三大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又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性保险,则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国外的工程保险通常有下列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险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
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