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合同四:《友邦附加安心无忧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1.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2.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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