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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析商业医疗保险的给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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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寿险公司医疗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所以重复保险不应该得到重复理赔。商业寿险公司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避免医疗保险理赔争议和纠纷的主要措施是完善条款、明确告知、慎重选择保险等。

  一是因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二是我国《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用代位追偿权的规定间接确认了保险补偿原则,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条规定已明确对于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因此,从总体上讲,保险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自然也就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

  三是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条款都没有“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而这仅是保险公司理赔手册中的规定,理赔手册作为内部文件,对被保险人无约束力。

  四是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公司只有在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拒赔。

  五是“社保”和“商保”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两个险种有着根本上不同,保险人不能因为被保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而减轻或不履行其应在商业保险中应尽的义务。若按保险公司的解释,参加了“社保”和没有参加“社保”的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样的,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六是既然被保险人的申请能够成立,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理赔,则医疗费用是否有原始单据已不是至关重要的了,只要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实际医疗费用的支出数额即可。

  遇到以上这样的保险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有的是当事人做出让步,有的是保险公司做出让步,对簿公堂的也有,如何处理这类纠纷,也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三、商业寿险公司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为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适用于给付原则。而医疗保险等报销医疗费的险种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在理赔时适用财产保险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的核心是治疗,完成了治疗的过程就实现了医疗保险的目的,保险人只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凡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人亦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所以,在治疗过程中任何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都可以减免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既然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获得减免,实际上也就减免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补偿费用。对于已经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其所购买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通过这种医疗保险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补偿超出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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