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或者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
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十、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或主险合同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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