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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

共8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详细条款]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疾失能保险金 [详细条款]
    12种特疾失能保障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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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0 元/年 (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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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疾失能保险金 12种特疾失能保障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中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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