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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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华夏常青树(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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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 六 次 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 本合同 所列 的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 终止, 同时 本合同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 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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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且年满 50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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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 中 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 中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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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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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 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 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 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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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 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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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本合同 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