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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共6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2.6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轻症 疾病保险金给 付次数 给付金额
    第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 2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 3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60 周岁11之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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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18-65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 三组,具体分组信息见“2.6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且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日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每组重大疾病限给付一次,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金额如下:
轻症 疾病保险金给 付次数 给付金额
第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 2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 3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60 周岁11之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老年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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