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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尊享惠康2019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 录 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 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下表确定的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次数                              给付比例 
    第 1 次、第 2 次                  20%基本保险金额 
    第 3 次、第 4 次                  40%基本保险金额 
    第 5 次、第 6 次、第 7 次   60%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 特别关爱金、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糖尿病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3)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因糖尿病导致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 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 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 保险金。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 生命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5) 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 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 不超过 6 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6)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 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以上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保险金给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 长期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4)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 180 天以上,我们将每月按照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 10 年,共计 120 次。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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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信保诚
  • 投保年龄: 18-65

保障利益

信诚尊享惠康2019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 录 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 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下表确定的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次数                              给付比例 
第 1 次、第 2 次                  20%基本保险金额 
第 3 次、第 4 次                  40%基本保险金额 
第 5 次、第 6 次、第 7 次   60%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 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 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 特别关爱金、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糖尿病特别关爱金
 (3)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因糖尿病导致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 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 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 保险金。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生命特别关爱金 (5) 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 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 不超过 6 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6)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 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以上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保险金给付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长期护理保险金 (4) 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 180 天以上,我们将每月按照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 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 10 年,共计 120 次。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或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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