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i保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向日葵经纪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i保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
|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2.4.3“重大疾病保险金”和2.4.4“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
年金转换选择权 | 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且各期保险费均已交纳,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与我们签订年金保险合同,即将申请时本合同全部的现金价值(见11.8)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标准按照购买该年金保险时我们提供的年金给付标准确定。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