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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D款重大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重疾多重赔付额外给付 [详细条款]
    (一)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与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且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一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减少为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二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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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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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D款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多重赔付额外给付
(一)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与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且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一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减少为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二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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