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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共5项保障

新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前10年关爱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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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8-43

保障利益

新华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10年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且于第 10 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 本公司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前 10 年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条第 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 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 2 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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