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i保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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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i保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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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1.8),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阳光人寿i保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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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阳光人寿i保B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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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特别说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同时已达到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则我们将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按本附加合同 2.3.2“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