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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能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已为支付保险费;
    2、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 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 9))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365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5)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6)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释义 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但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但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 当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 ,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 我们仅按其中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见释义 10),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同时,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 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11)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
    少儿特定疾病 分为三组;;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责任最多给付三次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 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 15),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高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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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永葆健康(全能版)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投保人已为支付保险费;
2、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365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 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 9))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365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5)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6)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释义 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5%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但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但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 当该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 ,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 我们仅按其中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见释义 10),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同时,该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 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11)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外,还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
少儿特定疾病 分为三组;;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责任最多给付三次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 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 15),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为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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