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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盛朗康顺重大疾病保险(2018)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组数达到两组,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我们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第三组重大疾病(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赔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终止。
    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我们提供的中症疾病共有 10 种,具体释义见“9.9”。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人民币。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10)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三者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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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东吴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东吴盛朗康顺重大疾病保险(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20万人民币。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组数达到两组,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我们按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满足以下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1)如前项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后项重大疾病属于第三组重大疾病(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之一,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5年;
(2)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赔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终止。
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0。
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中症疾病共有 10 种,具体释义见“9.9”。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超过 50 万人民币。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10)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三者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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