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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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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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9 9 )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0);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主险 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该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降为零,同时 本 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见 9.11),自确诊之日起 5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 非 急性心肌梗塞,则 本 项责任终止。 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罹患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见 9.12),自确诊之日起 5 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则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给付的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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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 本主险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 9.8 8 )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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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 本主险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 ( 见 9.3 ) 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专科医生(见 9.4 )明确诊断 罹患 (见9.5 ) 本主险 合同 约定 的轻症疾病 (见 9.6 6 ) 的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 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见 9.7)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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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 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1 13 3 ), 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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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1 14 4 )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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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