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百分百C+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70
保障利益
泰康健康百分百C+款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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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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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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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 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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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金 |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 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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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
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