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太平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18 版)

共5项保障

太平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18 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年金转换 [详细条款]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暂无价格
  • 终身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2018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 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年金转换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