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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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本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 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以 标准体承保(见 11.8)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5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0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运动标准中的“15 个月”、“20 个月”均指 自然月(见 11.9)。 若本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 1 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 个月”、“20 个月”之内: ①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 15 天,则至少有 1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②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 15 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 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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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5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0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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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
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附条件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5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0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0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