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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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华夏人寿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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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 患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 本合同 所列 的 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 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 终止, 同时 本合同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 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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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 中 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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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患本合同所列 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后该种轻症 疾病 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三 次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 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 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 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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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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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 专科医生确诊达到 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度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按照首次重大疾病或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 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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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