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光大永明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病 重大疾病(见释义 9)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病 中症疾病(见释义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5)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6)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 本合同 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0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 本合同 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每种 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但其他 不同 种类 的 轻症疾病可以 再行 给付, 本合同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 三次为限 。 当轻症 疾病 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 本合同 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我们仅按 其中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 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 11),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身故/高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加入对比
¥ 4060 元/年 (10年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病 重大疾病(见释义 9)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病 中症疾病(见释义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5)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6)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 本合同 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0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 本合同 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每种 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但其他 不同 种类 的 轻症疾病可以 再行 给付, 本合同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 三次为限 。 当轻症 疾病 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 本合同 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我们仅按 其中 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 疾病终末期阶段(见释义 11),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05%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