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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 版)

共5项保障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 现金价值(释义五)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我们将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 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身故, 我们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释义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年满 18 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且年满 18 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主险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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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18 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 现金价值(释义五)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我们将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
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身故, 我们将不承担寿险复原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寿险复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释义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年满 18 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不含猝死)或全残,或在等待期后且年满 18 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主险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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