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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长保福星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E 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 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 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重疾/轻症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终末期保障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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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中宏长保福星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 E 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 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 70 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 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疾/轻症保费豁免 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终末期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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