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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3.0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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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3.0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费豁免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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