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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共7项保障

平安附加轻症30豁免保险费(B)疾病保险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 3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平安附加轻症30豁免保险费(C)疾病保险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平安福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恶性肿瘤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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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55

保障利益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费豁免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 3 3 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 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 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18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被保险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 24 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 25 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 10000 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保费豁免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守护福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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