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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少儿福至尊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

共3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障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少儿特定保障 [详细条款]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二)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轻症保障 [详细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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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0 元/年 (19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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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17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少儿福至尊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 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保障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二)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症保障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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