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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少儿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8

共13项保障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可选)
  •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 6 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 6 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累计给付以 6 个月为限。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 6 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3 个月。若未领满 3 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3 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Product_7 意外身故/自驾车/公共交通保险金 基本保额(一般意外);基本保额*2(公共交通自驾车) [详细条款]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 Product_7 意外伤残/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一般意外);基本保额*2(公共交通自驾车)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少儿平安福18终身寿险
  •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 额外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恶性肿瘤疾病保险(2017)
  • Product_7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本附加险合同相同。
    若因其他豁免保险费合同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则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保障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2017)
  • 豁免保险人 [详细条款]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我们成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2016)
  • Product_7 重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少儿定期寿险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
  • 重大疾病保障 [详细条款]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二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二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少儿特定保障 [详细条款]
     
  • 特定轻症保障 [详细条款]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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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平安少儿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 6 个月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 6 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 6 个月,累计给付以 6 个月为限。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 6 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 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 2000 元,连续给付3 个月。若未领满 3 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3 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少儿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自驾车/公共交通保险金 基本保额(一般意外);基本保额*2(公共交通自驾车)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残/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一般意外);基本保额*2(公共交通自驾车)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少儿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少儿福重疾 18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平安少儿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2018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豁免后,您无需继续交费,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本附加险合同相同。
若因其他豁免保险费合同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则本附加险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保障
在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后,我们按照如下方式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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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人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我们成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5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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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疾豁免保险费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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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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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障
基本部分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二 )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 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您未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 二 )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我们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 70 周岁前(不含70 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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