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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本合同第 8.2.1 至 8.2.25 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百年人寿在给付 1.2.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
  • 轻症疾病豁免 [详细条款]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后的下一 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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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本合同第 8.2.1 至 8.2.25 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百年人寿在给付 1.2.3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轻症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后的下一 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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