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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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洋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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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障)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可选保障) | 保险金额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原因,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达到持续生活无法自理状态,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全面保障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面保障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