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康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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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太平福禄康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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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 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 365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同时本合同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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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 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 本项责任终止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第三十 二 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本合同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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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 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 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 趸交 12 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 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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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年金 |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按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方式二:本合同生效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 行 减保 27 ,您可将我们所退还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