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保障利益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见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4)的,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四者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9.5)之和;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 |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长城附加吉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祝寿金。 |
长城吉祥人生两全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障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 (见 9.3 ) 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专科医生(见 9.4 )明确诊断 罹患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 的轻症疾病 (见 9.5 ) 的一种或多种,的保险责任, 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障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6)分为 A 组和 B 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 重大疾病分组(见 9.7)。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 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 一种或多种 ,我们将 向您返还 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该首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见 9.8)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一种重大疾病,该种重大疾病即为首次重大疾病;如果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则最先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的重大疾病为首次重大疾病。 若我们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 该 首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给付 之日起降 为零,同时 主险合同约定的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祝寿金 及 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 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0 90 日 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另一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第二次重大疾病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 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初次罹患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 一种或多种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我们 按轻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 规定, 仅 给付其中 金额 最 高的一项保险金 ,若 金额相同, 仅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 专科医生 明确 诊断 达到 疾病终末期 (见 9.9 9 ) ,我们将按本附加险合同及 其 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 险金, 同时 本附加 险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一)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 (三)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两者现金价值之和。 |
|
疾病豁免保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 病的一种 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 种 轻 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疾病且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豁免的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及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