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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优选护身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 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5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特定疾病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等待期后至70周岁前,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百年人寿在给付1.1.3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4 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 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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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2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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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百年优选护身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 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轻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50 种特定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特定疾病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

特定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至70周岁前,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百年人寿在给付1.1.3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费豁免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百年人寿将豁免本合同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 18  周岁的 保单周年日 4 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无息)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载明的 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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