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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 本合同 终止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同时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 8 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 标准体年交保险
    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保单年度数 10 或 交费年期数 11 (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 趸交 12 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
    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
    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详细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 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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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0-25

保障利益

太平成长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 发病 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 本合同 终止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 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 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 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 8 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 标准体年交保险
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保单年度数 10 或 交费年期数 11 (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 趸交 12 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
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
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
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 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且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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