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疾病保险(2017)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合众珍爱幸福终身重疾病保险(20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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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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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 专科医生(见释义6.8)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根据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四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 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疾标准时,我们将向被保险 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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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主合同的1倍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本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 全残(见释义 6.9),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全残,本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