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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关爱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阳光人寿关爱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2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相邻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
    (2) 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 365 日。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详细条款]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 5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 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 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
    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Product_7 豁免保障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Product_7 身故保障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未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 11.8),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见 11.9)。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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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17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关爱多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2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3 重大疾病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相邻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属不同组别;
(2) 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 365 日。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2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 5 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 轻症重疾的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前,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 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
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自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 26 周岁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及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豁免保障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或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未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见 11.8),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见 11.9)。
若被保险人身故之前已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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