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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 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5 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Product_7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 Product_7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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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家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 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 5 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身故/全残保险金 10万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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