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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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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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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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
保险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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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