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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共3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释义三)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四)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释义五)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医疗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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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201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释义三)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四)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释义五)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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