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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共4项保障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非因罹患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主合同未来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均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
  • 轻症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当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一并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轻症疾病定义”。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已领取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经医院确诊仍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原有的、转移的、复发的或新确诊的),我们在收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后,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原有的或复发的甲状腺恶性肿瘤或前列腺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其甲状腺恶性肿瘤或者前列腺恶性肿瘤须发生远处转移;未发生远处转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时,保险金申请人须按本附加合同3.3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自初次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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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28天至65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祥佑金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非因罹患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主合同未来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均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1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则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当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也一并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2轻症疾病定义”。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已领取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经医院确诊仍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包括原有的、转移的、复发的或新确诊的),我们在收到相关的证明材料后,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原有的或复发的甲状腺恶性肿瘤或前列腺恶性肿瘤向我们申请领取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其甲状腺恶性肿瘤或者前列腺恶性肿瘤须发生远处转移;未发生远处转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申请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时,保险金申请人须按本附加合同3.3条的约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则自初次确诊日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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